《安徽省鼓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实施细则(试行)》解读
《安徽省鼓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实施细则(试行)》解读
为贯彻落实《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的意见》(皖发〔2014〕4号)精神,鼓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省里配套出台了《安徽省鼓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实施细(试行)》(皖政办〔2014〕8号)。
一、出台背景与指导原则
鼓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是创新省份建设的主要内容,基于二个方面:一是是经济发展转型升级需要,
二是人才竞争环境迫切需要。
在条款设置上主要设计考虑突出“三性”:一是指导性。提出新形势下促进科技人员创新创业政策导向。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在岗或兼职创新创业,有关政策落实以企业、市县为主体,省给予配套政策。二是突破性。主要是在政策激励的力度上有突破,在政策的空间上有突破。集中在科技成果处置和收益权分配。三是操作性。主要明确政策要点、具体实施办法。
二、主要内容
一是兼职创业。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兼职在本省从事科技创业、成果转化等活动,由此产生的收入归个人所有。突破在于:明确在完成本职工作前提下,收入个人所有。
二是在岗创业。鼓励高校、科研院所设立科技创业岗,让科技人员专职从事科技创业、成果转化等活动。在创业岗工作的科技人员待遇,由所在单位根据其科技创业、成果转化等的绩效考核情况确定。
三是学生创业。鼓励高校允许全日制在校大学生(含研究生)休学在本省从事科技创业、成果转化等活动,休学时间可视为其参加实习、实训、实践教育的时间。在规定时间内,重返学校完成学业。
四是成果处置权和收益权。改革科技成果类无形资产处置方式,将研发成果的使用权、经营权和处置权授予高校、院所研发团队。科技成果作为无形资产具有很强的时效性。目前,科技成果转化中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不能适应时代发展的需求,制约了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如果不及时转移转化,一旦被新的成果取代,那很可能没有价值。更重要的是,科技成果作为无形资产的价值实现,是以应用为基础的。把部分收益让渡给科研人员,调动科技人员转移和应用科技成果的积极性,将直接激励科研人员深化创新活动,真正把科技成果转化为有市场竞争力的产品,实现科技与经济的结合,促进经济增长和就业。
具体规定为,其一,职务发明成果转化、转让等收益中单位留成部分,按至少60%、最多95%的比例划归参与研发的科技人员及其团队。其二,高校、科研院所职务发明成果1年内未实施转化的,在成果所有权不变更的前提下,成果完成人或团队拥有成果转化处置权,转化收益中单位留成部分,按至少70%、最多95%比例划归成果完成人或团队。其三,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创办的科技型企业,其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可按至少50%、最多70%比例折算为技术股份。其四,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的奖励,经税务部门审核,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在股份、出资比例分红和转让时,按国家有关政策缴纳个人所得税。
五是国有股份退出奖励。允许在引进的科技领军型人才和创业团队创办的科技型企业中,将地方国有股份3年内分红的一定比例(不超过50%)以及按投入时约定的固定回报方式退出的超出部分,用于奖励科技领军型人才和创业团队。
六是专业技术资格。改革职称评价办法,评定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必须有基层工作经历。科技人员从事科技创业、成果转化等活动取得的业绩,可作为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条件。高校、科研院所拟评定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应用科技类人员,必须在企业或基层一线累计工作至少满1年,其中连续工作时间至少满半年。